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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审批 时间:2023-04-21 浏览次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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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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