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消防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消防公司自检后填制验收表,以书面通知客户检查。客户接通知后2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3、单项工程竣工前1天,由消防公司通知客户验收,并在竣工后28天内验收完毕。客户不按时验收,则视作客户认可消防公司单方验收。
4、消防公司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应在完工前14天由消防公司申请要求市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消防公司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5、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部分经消防公司优化设计修改后,如市消防部门验收通不过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费用均由消防公司全部负责,并由消防公司承担因此延误交工而造成客户的损失。
6、属于客户负责完善的消防工程项目(包括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管井的封堵等)应在消防验收前达到验收标准,否则消防公司竣工验收时间顺延。
7、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消防公司向客户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各4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消防公司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消防公司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消防公司承担。
8、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客户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消防公司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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