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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验收工程解答灭火器回收处理问题

作者:成都消防资料 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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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2、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

随着全民消防意识的日益提高,作为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工具,各式各样的灭火器已经广泛配置在工厂、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汽车、火车等各类场所。由于灭火器是压力容器,加之人们对灭火器的使用、维护知识的欠缺和部分灭火器自身质量低劣等原因,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时有发生。

消防部门表示,对于报废消防设备回收管理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具体负责回收和处理报废消防器材的单位,因此亟需立法来加以规范。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其中并不包括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器虽然也有压力,但是并不属于压力容器,质量监督部门不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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