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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充装的资质证书和维修知识

作者:成都消防资料 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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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充装和维修单位需要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申请灭火器充装和维修资质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到当地消防部门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等标准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维修场地、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以及维修人员理论和操作能力的培训。

(一)灭火器充装规范

1、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2、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5、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灭火剂除外)。

7、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8、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9、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10、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11、再充装后的灭火器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3、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要求。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5、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180-8018-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