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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