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狠抓落实。
(2)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三楼以下建筑物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经核准设置在地下建筑、三楼以上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应当符合特定防火安全要求。
(4)应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进行装修,局部采用可燃材料的,应作防火处理。
(5)电气线路、用电器具应请电工安装,电气应穿管铺设,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电线。
(6)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和影响疏散的遮档物,严禁阻塞安全出口和将门上锁。
(7)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9)认真履行建筑消防审核、竣工验收和治安、文化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
(10)严格核定场所人员容量,不得超员。
(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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