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宾馆走廊、房间防火分隔设施消防验收达标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防火分隔构件
- 防火墙:
- 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 防火卷帘:
-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 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 防火门:
-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 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 防火窗: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且应符合《防火窗》(GB16809-2008)的有关规定。
2、其他要求
- 防火分隔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变形、损坏等情况。
- 防火分隔设施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
- 走廊和房间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 防火分隔设施的标识应清晰可见,指示正确,便于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识别和使用。
具体的验收标准可能会因建筑的具体情况、相关法规和规范的更新而有所不同。在进行消防验收前,建议宾馆业主或管理方与当地的消防部门或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详细的验收要求和流程,确保防火分隔设施符合规定,以保障宾馆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