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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中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审批 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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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最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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