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置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1)任一层修建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修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相似用处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修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修建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修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铺、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相似用处的修建,总修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铺。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越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修建、邮政修建、电信修建,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修建。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越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越2000个的礼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越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修建,任一层修建面积1500平方米或总修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修建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载介质库,特殊宝贵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外表、仪器设备室、宝贵物品仓库,设置气体救活体系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修建内修建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和修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修建。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体系、雨淋或预作用主动喷水救活体系、固定消防水炮救活体系等需与火灾主动报警体系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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